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8704號
上 訴 人 極味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港農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15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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