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等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簡字,96年度,38704號
TPEV,96,北簡,38704,2007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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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簡字第38704號
上 訴 人 極味商行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鄉港農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1月15日本院之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經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78,3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臺北地方法院 法 官 張松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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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鄉港農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