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花蓮簡易庭(含鳳林,玉里)(民事),花小字,106年度,234號
HLEV,106,花小,234,201709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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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有延
 被   告 陳萬來
上列當事人106年度花小字第234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6年9月29日下午3時30分在本院簡易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楊碧惠
    書記官 莊淑茹
    通 譯 何靜惠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陸佰貳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莊淑茹
法 官 楊碧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誠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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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