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北簡易庭(民事),北小字,96年度,5957號
TPEV,96,北小,5957,2007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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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小組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艾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丙○○
      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言詞辯論
終結,同年12月27日上午11時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第
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程序方面:
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 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被告艾森國際有限公司邀被告丙○○戊○○為連 帶保證人於民國93年9 月22日簽立契約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 下同)1,400,000 元,借款期限自93年9 月23日起至96年9 月 23日止,利息按年息11﹪計付,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 ,視同全部到期,遲延履行中,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 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 上開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僅繳納本息至96年7 月22日 即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同全部到期,尚欠本金90,4 24元。而被告丙○○戊○○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 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起訴請求,並聲明如 主文第一項所示。
被告艾森國際有限公司戊○○不爭執原告所主張之事實,而 被告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
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款契約暨約定書、放款帳 戶還款繳息查詢單等件為證,亦為被告艾森國際有限公司、戊 ○○所自認,而被告丙○○經合法通知又未提出任何書狀或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依法視同自認,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連帶保證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 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 准許。
又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職權宣告假執 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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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森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