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訴字,93年度,52號
KSYV,93,家訴,52,201709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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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家訴字第52號
原   告 胡方○華 
訴訟代理人 康裕成律師 
      梁智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康裕德  
被   告 方鄭○英 
      方○藝  
      柯○有   (即方天風之承受訴訟人)
      方○杰   (即方天風之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方思梃  
被   告 方○全  
      方○卿  
兼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方○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95年
8月4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九高雄市○○區○○街000號(未保存登記建物)中關於遺產權利範圍「2分之1」記載,應更正為「全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之規 定,前揭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王俊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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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