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6年度,625號
KSYV,106,監宣,625,20170922,1

1/1頁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監宣字第625號
聲 請 人 林文麗 
相 對 人 林張簡美媛(已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相對人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因肺癌及腦、骨頭轉移病惡病質,現已不能為意 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聲請 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4 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對相對人為 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許研航為會同開 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三、經查,相對人業於106 年9 月15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 詢結果在卷可稽,本件聲請因相對人於程序進行中死亡,本 案程序已失其目的,而無續行之必要,依前開規定,應裁定 本案程序終結。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家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崇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