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馬雷蒙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又勤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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