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60873號
上 訴 人 國誼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松林紙品實業有限公司因95年度北簡字第
60873號給付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叁拾捌萬零伍佰貳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
幣陸仟貳佰捌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新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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