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6年度,1819號
TCEV,96,中補,1819,200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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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819號
原   告 銓盈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臻億鋼閥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802,884元,應繳裁判費8,8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
000元外,尚應補繳7,81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
正前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準
備書狀一件(載明: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證據)及繕本一份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國精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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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億鋼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銓盈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