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807號
原 告 神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6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電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7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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