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訊費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96年度,1807號
TCEV,96,中補,1807,20071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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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807號
原   告 神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6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乙○○○○○○間給付電訊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77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貴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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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神通電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