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補字第1788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仙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諺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7,640元,應
繳裁判費52,97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51,97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三)提出被告仙境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即諺霖實業股份有限公
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之
勿省略)1 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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