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家親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林玉琪
關 係 人 丁苡文
丁仲威
丁亦柔
黃畹芸
林余霞
林志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未成年子女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
106年5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其中關於「林玉琪住彰化縣○○鎮○○○村○街00號」及「林余霞住彰化縣○○鎮○○○村○街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林玉琪住彰化縣○○鎮○○○村○街00號」及「林余霞住彰化縣○○鎮○○○村○街00號」。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一中關於「丁仲威(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丁亦柔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丁仲威(民國00年0月00日生)及丁亦柔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 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信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