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中小字第641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觀天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巨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11月12日
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如附件異議狀所載。
二、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符,其抗告聲明廢棄原裁定 ,應認為有理由,原裁定應予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美蒼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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