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莊麗卿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叁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三計算之違約金。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