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福大棉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56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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