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沙鹿簡易庭(民事),沙簡字,96年度,206號
SDEV,96,沙簡,206,2007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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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沙簡字第206號
上 訴 人 福大棉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562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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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大棉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