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親字,105年度,52號
KSYV,105,親,52,201709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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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親字第52號
                    106年度親字第14號
上 訴 人 葉美玲
即 反 請
求 原 告
      陳玫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洪玉女間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106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關於反請求部分提起上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4條第1項、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簡祥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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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