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566號
原 告 中日西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丁○○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 月16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12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文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