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96年度,1566號
TYEV,96,桃簡,1566,20071217,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桃簡字第1566號
原   告 中日西武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己○○
      丁○○
      甲○○
      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1 月16日下午2 時4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桃園市○○路120 號)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尹 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