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營簡字第221號
聲請人即
原 告 郭濬源
郭榮彬
相對人即
被 告 鄭天祐 住台南縣
黃丁山 住台南縣
王源津 住台南縣
王瑞璋 住台南縣
王孔祐 住台南縣
王瑞仁 住台南市
陳王惠美 住高雄市
黃王惠麗 住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5月10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主文欄、事實理由欄、附圖」即如附表甲欄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乙欄所示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陳俊男
96年度營簡字第2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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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甲(更正前) │乙(更正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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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第9行 │面積『三二點八○』│面積『三二點八九』│
│文│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
│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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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第3頁第12行 │面積『三二點八○』│面積『三二點八九』│
│實├──────┤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
│理│第5頁第4行 │ │ │
│由├──────┤ │ │
│欄│第5頁第20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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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編號丙面積部│『三二點八○』平方│『三二點八九』平方│
│圖│分 │公尺 │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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