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6年度,217號
KSDA,106,交,217,2017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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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字第217號
原   告 謝建賢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
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
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奕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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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