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6年度板簡字第11262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鴻禮婚紗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板簡字第11262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6年11月2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13日下午4
時整,在本院板橋簡易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利海強
通 譯 廖玲玲
朗讀案由,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捌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被告鴻禮婚紗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玖萬參仟元及如附表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等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丙○○簽發,經訴外人伊麗紡企業有限公 司背書,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2紙;執有被告鴻禮婚紗有限 公司簽發,經訴外人伊麗紡企業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二所 示之支票2紙,詎於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 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追索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 相符之原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4紙為證。被告等對於原告主 張之事實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可認為實在。
三、從而,原告依據票據追索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丙○○清償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請求被告鴻禮婚紗有限公 司清償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 427條第1、2項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依同法第 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利海強
法 官 林春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附表一:
┌──┬───┬────┬────┬─────┬─────┐
│付款│發票人│ 發票日 │ 提示日 │金 額│支票號碼 │
│人 │ │ │ │(新臺幣)│ │
├──┼───┼────┼────┼─────┼─────┤
│台灣│丙○○│96.06.16│96.06.20│95800元 │AU0000000 │
│中小│ │ │ │ │ │
│企業│ │ │ │ │ │
│銀行│ │ │ │ │ │
│埔墘│ │ │ │ │ │
│分行│ │ │ │ │ │
├──┼───┼────┼────┼─────┼─────┤
│台灣│丙○○│96.07.28│96.07.30│98000元 │AU0000000 │
│中小│ │ │ │ │ │
│企業│ │ │ │ │ │
│銀行│ │ │ │ │ │
│埔墘│ │ │ │ │ │
│分行│ │ │ │ │ │
└──┴───┴────┴────┴─────┴─────┘
附表二:
┌──┬───┬────┬────┬─────┬─────┐
│付款│發票人│ 發票日 │ 提示日 │金 額│支票號碼 │
│人 │ │ │ │(新臺幣)│ │
├──┼───┼────┼────┼─────┼─────┤
│上海│鴻禮婚│96.07.21│96.07.23│98000元 │TUA0000000│
│商業│紗有限│ │ │ │ │
│儲蓄│公司 │ │ │ │ │
│銀行│ │ │ │ │ │
│土城│ │ │ │ │ │
│分行│ │ │ │ │ │
├──┼───┼────┼────┼─────┼─────┤
│上海│鴻禮婚│96.08.18│96.08.20│95000元 │TUA0000000│
│商業│紗有限│ │ │ │ │
│儲蓄│公司 │ │ │ │ │
│銀行│ │ │ │ │ │
│土城│ │ │ │ │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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