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76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邱馨儀
被 告 蔡伃涵
被 告 柯齡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蔡伃涵應給付原告如附表一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如原告就上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對被告蔡伃涵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柯齡珺給付之。訴訟費用由被告蔡伃涵負擔。原告對被告蔡伃涵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告柯齡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蔡伃涵邀同被告柯齡珺為一般保證人,於民 國104 年3 月30日向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期間、利息及 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所示。詎被告蔡伃涵僅繳納本息 至附表二所載最後繳款日,依約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尚餘 如附表一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柯齡珺 就附表二編號一至四所示借款,為一般保證人,依法應於伊 對蔡伃涵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清償責任。爰依消費 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穩贏Winner個人 綜合貸款契約書、借款契約、本息附表、放款相關貸放及保 證資料查詢單(本院卷第5 至11頁)等件為證。而被告就原 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 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 ,堪信為真實。
五、按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 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 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 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又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 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
約,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739 條分別定 有明文。本件被告蔡伃涵因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其與原 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欠附表一編號一至四之 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柯齡珺就附表二編號 一至四所示借款,為一般保證人,依法應於原告對蔡伃涵之 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負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 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蔡伃涵給付如附表一編號一 至四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及柯齡珺於其對蔡伃涵之 財產執行無效果時,負給付責任,洵屬有據,應予准許。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姿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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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合計6,642,1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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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本金 │利息 │利 率 │違約金 │違約金計算方式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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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724,340元 │自106.04.30 │年息2.385% │自106.05.31 │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10%,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 │過6 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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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705,982元 │同上 │年息2.55% │同上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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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99,775元 │自106.08.01 │年息4.35% │自106.09.02 │同上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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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12,023元 │自106.07.30 │年息3.05% │自106.08.31 │同上 │ │
│ │ │起至清償日止│ │起至清償日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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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借款明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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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借款人 │一般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最後繳息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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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蔡伃涵 │柯齡珺 │5,000,000 │104.03.30 至│按中華郵政2 年│逾期清償在6 個月│106.04.30 │
│ │ │ │元 │134.03.30 止│期定期儲金機動│以內,按左列利率│ │
│ │ │ │ │前二年按月繳│利率加年息0.64│10%,逾期清償在│ │
│ │ │ │ │息,期滿後按│5 %機動計算(│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月平均攤還本│本件違約時之利│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息 │率為1.74%,加│左列利率20%計算│ │
│ │ │ │ │ │計後為2.385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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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蔡伃涵 │柯齡珺 │1,800,000 │同上 │按原告定儲利率│同上 │同上 │
│ │ │ │元 │ │指數加年息0.73│ │ │
│ │ │ │ │ │%機動計算(本│ │ │
│ │ │ │ │ │件違約時之利率│ │ │
│ │ │ │ │ │為1.82%,加計│ │ │
│ │ │ │ │ │後為2.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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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蔡伃涵 │柯齡珺 │100,000元 │104.03.30 至│按原告定儲利率│同上 │106.08.01 │
│ │ │ │ │107.03.30 止│指數加年息1.63│ │ │
│ │ │ │ │按月繳息 │%機動計算(本│ │ │
│ │ │ │ │ │件違約時之利率│ │ │
│ │ │ │ │ │為2.72%,加計│ │ │
│ │ │ │ │ │後為4.3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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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蔡伃涵 │柯齡珺 │124,000元 │104.03.30 至│按原告定儲利率│同上 │106.07.30 │
│ │ │ │ │124.03.30 止│指數加年息0.98│ │ │
│ │ │ │ │按月繳息 │%機動計算(本│ │ │
│ │ │ │ │ │件違約時之利率│ │ │
│ │ │ │ │ │為2.07%,加計│ │ │
│ │ │ │ │ │後為3.0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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