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7號
原 告 簡茂寅即高雄市私立東昇文理短期補習班
訴訟代理人 黃如流律師
黃培鈞律師
鄧藤墩律師
張正忠律師
被 告 張簡麗惠
訴訟代理人 江雍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芳綾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心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新台幣(下同)62,792,159元本息(見本院卷㈠第3 頁),嗣以
民國106 年9 月8 日書狀擴張起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
幣(下同)70,218,256本息(見本院卷㈡第26頁),是於原告擴
張其訴之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為70,218,256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629,936 元,經扣除原告已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564,
640 元後(見本院卷㈠第2 頁),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296
元,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文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