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998號
KSDV,106,訴,998,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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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99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翁福宏 
被   告 陳琨翔即鴻昌貿易行
      郭國隆 
      李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參佰肆拾玖萬玖仟玖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壹佰壹拾柒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民國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先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陳琨翔即鴻昌貿易行(下稱陳琨翔)於民國 104年4月7日邀同被告郭國隆李嘉明為連帶保證人簽立授 信契約書(下稱系爭授信契約)辦理授信,由陳琨翔於同年 月8日與原告簽立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分別向原告 借款新台幣(下同)4,900,000元、2,100,000元,借款期間 均自104年4月8日起至107年4月8日止。自借款日起,於每月 8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利息按原告之3個月 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3%計息,嗣後按原告定儲利率每3個 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目前為4.08%)。如 未按期繳款,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自應償還之日起,逾 期於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並於系爭授信契約第6條第1款、 第7條第1款約定,如有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 ,視為全部到期。詎陳琨翔僅繳納部分本息至105年10月8日 止,即未依約繳款,經原告催討未果,尚積欠如附表所示之 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清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3, 499,9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二)請准原告提 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 為擔保後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 1項及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再按稱保證者,謂當事 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 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 第739條及第740條亦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 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 責任者而言,此觀諸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 即明(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可資參照)。五、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 系爭授信契約、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放款戶帳號資 料查詢申請單及3個月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為 憑(本院卷第8至18、20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均未 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 。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為真正。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即屬正 當,應予准許。
六、又本判決主文第1項部分,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 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宣告之。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 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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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初貸金額 │ 借款日/到期日│ 尚餘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
│ │(幣值:新台│ │(幣值:新台│ │ ├───────┬───────┤
│ │幣) │ │幣) │ │ │逾期6個月以內 │逾期超過6個月 │
│ │ │ │ │ │ │按原利率10% │部分按原利率20│
│ │ │ │ │ │ │ │% │
├──┼──────┼───────┼──────┼──────┼───┼───────┼───────┤
│1 │4,900,000元 │104年4月8日/ │2,449,984元 │自105年10月8│4.08%│自105年11月9日│自106年5月9日 │
│ │ │107年4月8日 │ │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106年5月8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日止 │ │
├──┼──────┼───────┼──────┼──────┼───┼───────┼───────┤
│2 │2,100,000元 │104年4月8日/ │1,049,988元 │自105年10月8│4.08%│自105年11月9日│自106年5月9日 │
│ │ │107年4月8日 │ │日起至清償日│ │起至106年5月8 │起至清償日止 │
│ │ │ │ │止 │ │日止 │ │
├──┼──────┼───────┼──────┼──────┼───┼───────┼───────┤
│合計│7,000,000元 │ │3,499,972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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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