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稅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裁字,96年度,4185號
TPAA,96,裁,4185,2007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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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6年度裁字第04185號
上 訴 人 久智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上訴 人 財政部臺灣省南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邱政茂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月25日高
雄高等行政法院95年度訴字第72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2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43條第 1項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 判決有同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 是當事人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如依行政訴訟法第24 3條第1項規定,以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 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 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若係成文法以外之法則,應揭示該法 則之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本院之判例,則應揭示該判解 之字號或其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情 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之 事實。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此項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 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對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之 違背法令有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本件上訴人 對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上訴,係以:本件上訴人久智企業有 限公司與久騰企業有限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均為孫岳澤,依據 論理及經驗法則,如上訴人公司與久騰企業有限公司有逃漏 稅之情形,其實際負責人豈會檢舉欣傳公司漏開發票予久騰 企業有限公司?原判決就此重要攻防方法未敘明不採之理由 ,顯有違論理及經驗法則及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又欣傳公 司因遭孫岳澤檢舉而懷恨在心,則欣傳公司代表人張鐵岑就 本件所為證言,其證明力顯有疑慮,原審未予慮及又未敘明 不採納孫岳澤陳述之理由,原判決有理由不備之違法。又孫 岳澤既為上開兩家公司實際負責人,其所為檢舉即等同上開 兩家公司提出檢舉,原判決以其法律上人格不同,認定本件 不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2條第2款之規定,顯然 違法等語,為其理由。惟核其所陳上述理由,無非係就原審



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指摘其為不當,且原審判 決亦已敘明證人欣傳公司代表人張鐵岑所供核與其出貨單所 載客戶名稱及地址相符,而認其證言與事實相符,而可採信 。另欣傳公司固經上訴人公司實際負責人孫澤岳檢舉有漏開 發票與久騰公司,惟無關本件欣傳公司未依規定開立發票予 上訴人公司及上訴人公司漏報銷售額之行為,且上訴人亦從 未補報補繳,尤其久騰公司與上訴人公司乃不同之法人格, 要無援引他方之檢舉行為充作自己行為之餘地,上訴人自無 免罰規定之適用等情甚詳。上訴意旨對於原審所為論斷,泛 言未為論斷,及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法云云,而未具體表明 合於不適用法規、適用法規不當、或行政訴訟法第243條第2 項所列各款之情形,難認對該判決之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 之指摘。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31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鄭 淑 貞
法官 黃 合 文
法官 吳 明 鴻
法官 鄭 小 康
法官 帥 嘉 寶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郭 育 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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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久騰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智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