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信通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告
信通航空貨運承攬股份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慶仁
上列上訴人二人與被上訴人郭銘峯間請求給付股利事件,上訴人
二人對於本院民國106 年8 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上訴
人等之上訴利益各為新臺幣(下同)6 萬6,372 元、4 萬3,291
元,合計10萬9,6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 元,未據上訴
人等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等
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上訴人等另併應補正上訴理由狀暨繕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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