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88號
KSDV,106,訴,188,2017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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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桂林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台屏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政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6 年
8 月21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8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肆佰捌拾元。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前 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
二、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萬6,724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48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法 官 沈宗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和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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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