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6年度,1047號
KSDV,106,訴,1047,201709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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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1047號
原   告 吳登富 
訴訟代理人 楊申田律師
      陳佳煒律師
被   告 陳益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改依簡易程序審理。
理 由
一、按關於財產權之訴訟,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適用本 章所定之簡易程序,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第6款定有明 文。次按通常訴訟事件因訴變更致訴之全部屬於民事訴訟法 第427條第1項之範圍者,承辦法官應以裁定改用簡易程序, 並將該通常訴訟事件報結後改分為簡易事件,由原法官或受 命法官依簡易程序繼續審理,同一地方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 理事件事務分配辦法第4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聲明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給付新臺幣(下 同)1,216,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經本院以通常訴訟事件審理後 ,原告於民國106年9月21日陳明係依票據關係為本件請求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改用簡易程序,並將本件報結後改分 為簡易事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冒佩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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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