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42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黃鍾玉華等核發支
付命令(案號為106年度司促字第16685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惟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602,7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39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3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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