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2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吟禎等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
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
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707,425 元,應繳裁
判費2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27,329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2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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