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報酬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90號
KSDV,106,補,1390,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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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90號
原   告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堅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雄市鳳山區公所
  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6 年度司促字第12657 號),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00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1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補繳9,6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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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