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76號
原 告 黃靖媛
被 告 左占生
法定代理人 楊鳳芝
被 告 黃韻美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同繼承被繼承人左翊成(民國 103 年1 月7 日歿,生前住高雄市○○區○○○路000 巷0 號)所遺留於坐落於高雄市小港區之不動產、現金存款及汽 車等遺產,核屬遺產分割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2 條前段、 第3 條第3 項第6 款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