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63號
聲 請 人 田儒
聲請人呈報法裔國際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茲依非訟事
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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