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12號
KSDV,106,補,1312,2017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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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12號
原   告 榮宏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忠智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頂混凝土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4,02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8,2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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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宏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