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6年度,1304號
KSDV,106,補,1304,2017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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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施武西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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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