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304號
原 告 施武西
訴訟代理人 柳聰賢律師
被 告 陳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