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275號
原 告 陳怡君
訴訟代理人 劉伊靜
被 告 鄭蔡秀珍
鄭至哲
鄭淑恩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
告訴之聲明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坐落高雄市○○區○○段000 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80 建號建物,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704,450 元【計算式:(土地面積300 ㎡×公告土地現
值86,000元/ ㎡×原告權利範圍1/40)+(建物課稅總現值237,
800 元×原告權利範圍1/4 )=704,4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7,7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王敏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