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店小字第18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聖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堃隆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該 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6年11月5 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庭詢問簡答表在卷可稽,其上 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248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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