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救字,96年度,5號
SSEV,96,新救,5,2007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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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救字第5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訴訟救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林源財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無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 基金會保證書影本以為釋明。
三、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尚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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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