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訴字,106年度,853號
KSDV,106,審訴,853,20170912,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訴字第853號
原   告 許瑪琍
訴訟代理人 林怡君律師
原告與被告曾鈺真曾秋蘭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91,007 元,嗣
具狀擴張請求金額為608,299 元,即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61
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6,500 元,仍須補繳11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