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保險簡字,96年度,14號
GSEV,96,岡保險簡,14,200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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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岡保險簡字第1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參仟參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肆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柒佰伍拾伍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承保訴外人偉柏企業行所有車號8875─
JL自小客車(以下稱系爭車輛)車體險,於民國九十五年十 月十三日四時許,該車由李昀倉駕駛行經高雄縣路竹鄉○○ 路與中山路口處,遭被告駕駛車牌號碼UT─3323號自用小客 車,因違規左轉撞及系爭車輛,致原告保車之受有嚴重損害 ,原告已支付必要修車費新台幣(下同)十四萬元,依保險 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取得代位求償權,爰依據民法第一百九 十一條之二、第一百九十六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訴請被告給付修車費十四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以:被告與李昀倉業於96年4月26日在高雄縣路竹鄉 調解委員達成調解,並已賠償完畢,為此求為判決駁回原告 之訴等語置辯。
三、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於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高雄縣路竹鄉○○ 路與中山路口處因違規左轉,致擦撞同向由訴外人偉柏企業 行所有向原告投保車體損失險、訴外人李昀倉駕駛車號8875 ─JL號自小客車(即原告保車)之左前車頭及左側車身,原 告保車因而受有損害,原告已支付修車費十四萬元等情,業 據原告提出行車執照、駕駛執照各一紙、統一發票二紙、估 價單三紙、照片二十七幀在卷可憑,被告固自認其與原告保 車發生擦撞之事實,惟以前詞置辯,經查:
1、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 任;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



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 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 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又按左轉 彎時,應距交岔路口三十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 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 占用來車道搶先左轉;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先行;再按 汽車駕駛人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 超過每公升0.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超過百分之0 .0五以上者不得駕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 第5款、7款及第114條第2款定有明文。
2、經查:被告於95年10月13日4時10許,駕駛車牌號碼UT─
3323號自小客車,沿高雄縣湖內鄉○○路○段由北向南行 駛,應注意車前狀況、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及酒後不得 駕車,竟疏未注意而違規左轉欲進入大仁路,致被告所駕 駛系爭自小客車車頭撞擊系爭自小客車車頭,系爭自小客 車因受被告撞擊而受損之事實,有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交通大隊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各1份、現場照片21張 為證(參見本院卷第32頁至40頁),被告駕駛車牌號碼UT ─3323號自小客車,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及呼氣測試值 0.358MG/L酒後駕車為肇事因素等情,則原告此部分主張 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本件被告駕駛上揭自小客車,自 應遵守上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車前狀況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違 規左轉、酒後駕車,致撞擊系爭自小客車,被告顯有過失 ,且其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系爭自小客車受損之結果,具 有相當因果關係甚明,被告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
3、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但其所請求之數 額,以不逾賠償金額為限,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甚明。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 賠償之責;汽車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 因此所生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 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前項情形 ,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 狀;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九十一條之 二、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請求 賠償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



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最 高法院七十七年五月十七日第九次民庭會議決議參照), 是以汽車修理費用,應將零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始屬合理 。本件被告既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已如前述,被告自 應負損害賠償之責任。查原告主張系爭汽車修理費用計十 四萬元(材料費102,200元、工資26,800元、塗裝11,000 元),業據其出估價單、統一發票為證。又系爭汽車係於 93年1月9日發照使用,有行車執照影本一件在卷可佐(參 見本院卷第6頁),至95年10月13日受損時,已使用二年 10個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提列折舊 以一年為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 相當於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一月者,以月計),本件修 理費中之材料費102,200元為更新零件,本件汽車之修理 費既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除工資之外的零件折 舊部分予以扣除始屬合理。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 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之規定,自小客車之耐用年數為 五年,依平均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二百,並參酌營利事業所 得稅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六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 採用平均法或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 未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 ,不滿一月者,以一月計」之規定,原告所有之車輛修理 時更換零件部分之折舊額應為48261元,其計算方式: 殘價=取得成本÷(耐用年數+1)即102200÷ (5+1)=17033;折舊額=(取得成本-殘價)×折舊率× 年數即(000000-00000)×0.2×34/12=48261(元以下 四捨五入)。扣除折舊後,原告得請求之零件費用為 53939元(即000000-00000=53939),則被告得請求賠 償之金額為91739元(即原告得請求零件費用53939+原告 得請求之工資26800、塗裝11000=91739)。 4、至被告抗辯其已於事故發生後與訴外人李昀倉成立民事調 解,並據其提出調解書一紙為證,然查:本件交通事故發 生時原告保車之駕駛人固為訴外人李昀倉,惟原告保車之 所有權人為訴外人偉柏企業行,此有行車執照一紙附卷可 稽。按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 損所減少之價額,固為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所明文,惟前 開規定之適用,係以侵權行為人不法毀損「他人之物」為 要件,故得請求損害賠償之被害人,自以受毀損物之所有 權人為限,倘非受毀損物之所有權人,依據前開規定,向 侵權行為人請求損害賠償,自屬欠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之要件。原告保車之所有權人既為訴外人偉柏企業行而非



訴外人李昀倉,則訴外人李昀倉與被告就原告保車修車費 用所為之調解,其效力自不及於原告保車所有權人即訴外 人偉柏企業行,被告不得以其已與訴外人李昀倉成立民事 調解之事由對抗原告,原告既已依保險法第五十三條給付 賠償修車金額後,依法得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即訴外人偉柏 企業行草對於被告之請求權至明。
5、末按「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 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第一項)。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 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第三項)」,民法 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亦有未注 意車前狀況及超速之過失,亦經本院查閱上開高雄縣政府 湖內分局交通警察大隊檢送之上開行車事故道路交通事故 調查報告表(二)肇因研判及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所示剎 車痕逾32公尺(參見本院卷第32頁),依一般公路汽車剎 車距離行車對照表,在瀝青乾燥道路訴外人李昀倉駕車時 顯逾速限七十公里,是本件被告有上開違反道路交通安全 規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已如上述,惟原告保車之使 用人亦有違反該路段最高速限為七十公里之規定及未注意 車前狀況,亦有過失,本院認原告之過失為二成,被告之 過失為八成,故原告得向被告請求給付之金額應減輕為73 391 元。
四、綜上所述,原告得向被告請求之金額共計73,391元,原告基 於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 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九十六年十一月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洵屬有據,應予 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並無理由,應予駁回。五、本件為就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訴訟適用簡易程 序所為被告一部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 項第三款之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九條、第三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 官 廖建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永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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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