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審建字,106年度,111號
KSDV,106,審建,111,201709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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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審建字第111號
原   告 禾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在
被   告 國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敬棋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 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8月16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106年8月21日送達原 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育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孝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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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升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禾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祥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