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5271號
債 權 人 賀正傳
上列債權人賀正傳因與債務人楊美蓉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賀
正傳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
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
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經核,債權人所提之證物,均無從看出債務人楊美蓉與系爭
債務有何關聯,故請提出與債務人有關之相關證明文件(如
受託辦理支票兌現之委託書、通訊對話...等文件),俾供
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債務人楊美蓉(住彰化縣○○鎮○○路000號)個人
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
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四、請提出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7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