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國家安全法
宜蘭簡易庭(刑事),宜簡字,96年度,451號
ILEM,96,宜簡,451,2007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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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宜簡字第451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收容事務大
上列被告因違反國家安全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6年度偵字第39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人民入出境,應向內政部警政署入出境管理局申請許可之規定,未經許可入境,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被告於犯罪後,主動至台北縣警察局蘆洲分局三民派出所向 該所警員自首,其對尚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依刑 法第62條前段規定得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 的、手段、對國家安全安全所生之危害及犯罪後之態度良好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
三、又被告犯罪時間,係於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中華民國九 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基準日之前,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 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刑2分之1,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國家安全 法第3條第1項、第6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62條 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 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蔡仁昭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明威
所犯法條:
國家安全法第6條
違反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未經許可入出境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拒絕或逃避依第 4 條規定所實施之檢查者,處 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 15000 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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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