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士簡調字第605號
聲 請 人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林晏孝即訊達派報社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 在臺北市大同區及花蓮縣,侵權行為地則在花蓮市,依民事 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15條第1 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 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花蓮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麗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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