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96年度,1280號
SLEV,96,士簡,1280,2007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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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原   告 東風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明興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陸萬玖仟陸佰柒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台幣柒仟貳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 原告執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分別為新台幣( 下同)30萬元、3萬9223元、33萬0450元之支票3紙。 2 系爭3 紙支票乃被告為給付原告鐵板租金、吊車費用所交 付,詎屆期提示,均遭退票。
3 為此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 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退票理由 單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從而,原告依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66萬9673元及其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2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 事件且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 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裁判費727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8  日



附表:
┌─┬─────┬─────┬──────┬─────┐
│編│付 款 人│票據號碼 │發 票 日│金 額│
│號│ │ │提 示 日│(新台幣)│
├─┼─────┼─────┼──────┼─────┤
│1 │新光銀行新│BX0000000 │96年07月25日│300,000 元│
│ │生分行 │ │96年10月01日│ │
├─┼─────┼─────┼──────┼─────┤
│2 │新光銀行新│BX0000000 │96年09月15日│ 39,223 元│
│ │生分行 │ │96年10月01日│ │
├─┼─────┼─────┼──────┼─────┤
│3 │新光銀行新│BX0000000 │96年09月15日│330,450 元│
│ │生分行 │ │96年10月0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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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風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興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