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96年度,2862號
SLEV,96,士小,2862,2007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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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秀啟
訴訟代理人 甲○○
      羅寂珍
被   告 沈珈亘即沈蕙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於民國96年12月1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萬六千八百七十六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三萬六千八百七十六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於民國94年11月29日,與其訂立消 費性商品貸款(用於向訴外人加州健身中心購買教練課程) ,貸款新台幣(以下同)36,876元,約定借期至民國95年11 月29日止,共分12期,應於每月攤還4,740元,如未依約清 償,即喪失期限利益,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並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被告僅繳款至95年6月25日起即 未依約攤還本息,計至該日止,尚積欠本金36,876元,經催 索無效,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求 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並提出小額信用貸款申請書、契 約書、攤還收息記錄查詢表影本各1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 或陳述,堪認原告主張屬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原告聲請,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略 。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邱 冠 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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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