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化粧品法案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96年度,1601號
SLEM,96,士簡,1601,2007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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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耀群興業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
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430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耀群興業有限公司違反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甲○○違反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之規定,處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克異香」壹瓶及「增白潤膚膏」壹盒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
(一)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依同條例第27條第1 項之規定論處。而被 告耀群興業有限公司為法人,其違反前開第7 條第1 項前 段,依同條例第27條第3 項之規定,應處以同條例第27條 第1 項前段之罰金。爰審酌被告均無前科,素行良好,犯 罪之動機、目的、手段,進貨數量、犯罪所生危害,及犯 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被告甲○○所處罰金,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二)扣案之「克異香」1瓶及「增白潤膚膏」1盒,係妨害衛生 之物品,應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第1項後段之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第27條第 1 項、第3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 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蔡文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陳麗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
輸入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提出載有原料名稱、成分、色素名稱及其用途之申請書,連同標籤、仿單、樣品、包裝、容器、化驗報告書及有關證件,並繳納證書費、查驗費,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經核准並發給許可證後,始得輸入。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7條
違反第7條第1項、第8條第1項、第11條、第1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第17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或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其妨害衛生之物品沒收銷燬之。
違反第23條第1項禁止規定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各該主管機關撤銷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法人或非法人之工廠有第1項情事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並對該法人或工廠之負責人處以該項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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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耀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