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調字,96年度,341號
CYEV,96,嘉簡調,341,200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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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調字第34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6年12月5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這筆借款我總共請求利息4萬元,其餘利息全部不請求。
聲請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參拾捌萬元及自民國(
  下同)九十四年二月八日起至九十六年十二月五日止利息肆
  萬元,共計肆拾貳萬元。
二、給付方法: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給付伍萬元、九十七年六
  月三十日給付壹拾柒萬元、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日給付壹拾
  萬元、九十八年六月三十日給付壹拾萬元,如一期不為履行
  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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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