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戊○○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兼 代 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2月11日上午10時0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張淵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兼 代 理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丙○○、丁○○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
萬貳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本金壹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自民
國(下同)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丙○○願給付聲請人肆拾參萬陸仟貳佰零貳元,及其
中本金肆拾貳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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