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移調字,96年度,111號
CYEV,96,嘉簡移調,111,2007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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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戊○○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丁○○
  兼 代 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2月11日上午10時0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張淵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兼 代 理人 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代理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丙○○丁○○願連帶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
  萬貳仟柒佰玖拾元,及其中本金壹萬貳仟參佰玖拾柒元自民
  國(下同)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相對人丙○○願給付聲請人肆拾參萬陸仟貳佰零貳元,及其
  中本金肆拾貳萬貳仟柒佰柒拾陸元自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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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