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移調字,96年度,110號
CYEV,96,嘉簡移調,110,2007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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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1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2月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給付方法:
  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給付肆萬元,餘額壹拾
  陸萬元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止
  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壹萬元,如一期不為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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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