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簡移調字第110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6年12月5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盧怡秀
書 記 官 李玫娜
通 譯 董台中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我們願意調解。
聲請人
若調解成立請求退還已繳裁判費。
法官
准為退還。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給付方法:
民國(下同)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五日給付肆萬元,餘額壹拾
陸萬元自九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九十八年三月十五日止
按月於每月十五日各給付壹萬元,如一期不為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
法 官 盧怡秀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李玫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