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育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嘉小調字第401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
6年12月12日上午09時3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董台中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育廣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未到
法定代理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丙○○ 未到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乙○○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萬陸仟貳佰壹拾貳元
,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七年一月二十日起至九十
七年六月二十日止,於每月二十日各給付貳仟柒佰零貳元,
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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