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員簡調字第145號
原 告 麥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雍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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